最近几天,《中央企业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指出,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境外生产经营活动也应严格遵守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办法》指出,中央企业要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将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的碳中和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将节能减碳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投入
《办法》表示,中央企业要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M&A和重组企业源头管理,将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M&A和重组的前置程序
《办法》提出,中央企业要积极稳妥推进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科学合理制定实施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中和规划和行动计划,建立健全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碳排放。
此外,在《办法》中,中央企业按照所属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分为三类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动态分类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