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下发通知,分阶段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自2022年7月28日起,对以单位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2022年8月,9月,10月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在缓缴期间正常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中小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方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金融企业标准的通知》确定如果现有的分级标准不能满足企业的分级需要,企业可以向社保机构出具书面承诺
关于滞纳金,缓缴单位最迟应在2023年1月前补足缓缴期间职工医保单位的缴费缓缴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纳的,免缴滞纳金,逾期不补的,自2023年2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缓缴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足缓缴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缓缴期间,缓缴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工个人缴费代扣代缴义务,保证参保连续性,正常申报职工医疗保险费信息缓缴期间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费的,视同正常缴费,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如被保险人离职,申请退休职工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缓缴单位应当为已完成缓缴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单位注销的,缓缴单位应当补足注销前的缴费
缓缴期间,缓缴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可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登录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办理大厅,采取不见面方式按月申报正常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据介绍,全面实行免申请,免享受的缓缴模式符合条件的按单位参保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缓缴申请和材料,在月度缴费申报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知情同意后,无需审批即可享受阶段性缓缴政策,减轻企业业务负担